南通一男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的挖掘机,与一骑自行车女子发生碰撞,致骑自行车女子当场死亡。12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李某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今年33岁的被告人李某,江苏省沭阳县人,初中文化,系来通务工人员。
2016年8月1日7时30分许,李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新源”轮式挖掘机,沿海门市三星镇宝叠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星镇路路口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与沿星镇路由北向南后左转弯进入宝叠路的由陆女士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陆女士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而死亡。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除支付丧葬费人民币3万元外尚未对受害人作出经济赔偿。
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办案人员通过江苏省工程机械行业安全监督信息网(www.jsgcjxdjw.cn)未查询到李某从业资格信息和操作轮式挖掘机行业注册登记信息。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轮式挖掘机,因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与陆女士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陆女士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死亡,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审法院考虑其自首情节,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