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1.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1.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2、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1.1)。
图5.1.1专用变压器供电时TN-S接零保护系统示意
1—工作接地;2—PE线重复接地;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L1、L2、L3—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T—变压器
6、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6.1)。
图6.1.三相四线供电时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保护零线引出示意
1—NPE线重复接地;2—PE线重复接地;L1、L2、L3—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
7、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7.1、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7.2、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8、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8.1、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8.2、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8.3、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9、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10、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10.1、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10.2、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10.3、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10.4、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10.5、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11、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12、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13、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3.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13.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13.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4、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15、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1、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与外电线路并列运行;当2台及2台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步装置,并应在机组同步后再向负载供电。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和动力设备金属结构体作相线或工作零线。
3、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应并联接地,严禁串联接地或接零。
4、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5、开关箱中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且应装设在靠近负荷的一侧,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潮湿或腐蚀场所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二)高处施工作业
3、《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1)
1、坡屋面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屋面周边和预留孔洞部位必须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或其他防止坠落的防护措施;
1.2、屋面坡度大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1.3、施工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和穿防滑鞋;
1.4、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以上时不得施工;
1.5、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并应加强火源管理。
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2、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3、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4、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三、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四、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5、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三、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或400m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四、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6、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7、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边长在1500m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二、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三、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0m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四、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设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8、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不得有缺档。
8.1、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8.2、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0m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m,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8.3、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8.4、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9、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二、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10、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二、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进行防护。
三、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11、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三、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12、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并架设安全网。
13、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14、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二、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15、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操作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三、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四、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五、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六、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七、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16、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16.1、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16.2、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16.3、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5、《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
1、安装门窗、玻璃或擦拭玻璃时,严禁手攀窗框、窗扇、窗梃和窗撑;操作时,应系好安全带,且安全带必须有坚固牢靠的挂点,严禁把安全带挂在窗体上。
6、《擦窗机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程》(JGJ150-2008)
一、在使用台车、滑梯或爬轨器前,应对后备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后备保护装置动作必须准确可靠。
二、在使用伸缩变幅的吊臂或仰俯变幅的吊臂前,应对其伸缩限位装置或上下限位装置进行检查,其限位装置动作必须准确可靠。
三、在使用吊船前,应检查其上下限位保护装置,上下限位保护装置动作必须准确可靠。
(三)施工现场消防
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二、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三、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四、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2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2、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3、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4.4、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4.5、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4.6、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
表4.6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 火灾延续时间(h
| 消火栓用水量(L/s)
|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
|
|
1
| 10
| 5
|
面积>
| 15
| 5
|
4.7、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的规定。
表4.7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单体)体积
| 火灾延续时间(h)
| 消火栓用水量(L/s)
|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
|
1000m2<面积≤3000m2
| 1
| 15
| 5
|
面积>3000m2
| 2
| 20
| 5
|
4.8、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的规定。
表4.8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单体)体积
| 火灾延续时间(h)
| 消火栓用水量(L/s)
|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
|
| 1
| 10
| 5
|
建筑高度>
| 2
| 15
| 5
|
五、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5.1、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5.2、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5.2.2、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5.2.3、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六、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一、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二、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三、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1、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在风速达到9.0 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4.2、桅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应经专家论证后实施。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五、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识。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5.1、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需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必须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
5.2、作业中,严禁人员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5.3、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5.4、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严禁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六、桩孔成型后,当暂不浇注混凝土时,孔口必须及时封盖。
七、料斗提升时,人员严禁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在料斗下方进行清理或检修时,应将料斗提升至上止点,.并必须用保险销锁牢或用保险链挂牢。
八、木工圆锯机上的旋转锯片必须设置防护罩。
九、焊割现场及高空焊割作业下方,严禁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保温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十、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
9、《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
一、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二、暂停作业时,对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必须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三、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必须在完成了永久固定,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
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一、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整齐排列,端部应与卷筒压紧装置连接牢固。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
二、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摩擦式卷扬机。
2.1、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发出警示信号;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切断上升主电路电源。
2.2、当吊笼提升钢丝绳断绳时,防坠安全器应制停带有额定起重量的吊笼,且不应造成结构损坏。自升平台应采用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2.3、当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时,不得使用缆风绳。
三、安装、拆除物料提升机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3.1、安装、拆除单位应具有起重机械安拆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2、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四、物料提升机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五、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
1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一、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1、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且不能修复时;
1.2、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
1.3、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产生无法消除裂纹影响时。
二、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2.1、塔式起重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本高度时,在空载无风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4%;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2%。
2.2、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线,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2.3、当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三、塔式起重机的吊钩装置起升到下列规定的极限位置时,应自动切断起升的动作电源:
3.1、对于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臂架下端的极限位置距离应为800mm;
3.2、对于上回转的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1000mm;
2)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700mm;
3.3、对于下回转的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800mm;
2)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400mm;
四、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4.1、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工作可靠有效。
4.2、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必须灵敏有效、动作可靠,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4.3、卷扬机不得用于运送人员。
4.4、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作为物料提升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4.5、附墙架与物料提升机架体之间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刚性连接;附墙架及架体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五、吊篮的安全锁应灵敏可靠,当吊篮平台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时,安全锁应在不超过100mm距离内自动锁住悬吊平台的钢丝绳;安全锁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5.1、附着整体升降脚手架应具有安全可靠的防倾斜装置、防坠落装置以及保证架体同步升降和监控升降载荷的控制系统。
5.2、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
1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一、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1.1、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二、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2.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2.2、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3、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行的;
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三、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3.1、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四、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1、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2、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13、《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升降机不得安装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由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二、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作。当导轨架或附墙架上有人员作业时,严禁开动施工升降机。
2.1、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
2.2、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2.3、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修作业。
(五)施工脚手架
1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一、不同型号的门架与配件严禁混合使用。
1.1、门式脚手架剪刀撑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门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下时,在脚手架的转角处、两端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外侧立面必须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当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m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3、对于悬挑脚手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二、在门式脚手架的转角处或开口型脚手架端部,必须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且不应大于4.0m。
2.1、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土应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2、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三、门式脚手架连墙件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
2、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在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用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
四、拆除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杆件必须按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拆除。
3、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加设临时拉结。
4、连接门架的剪刀撑等加固杆件必须在拆卸该门架时拆除。
五、门架与配件应采用机械或人工运至地面,严禁抛投。
5.1、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作业层上严禁超载。
5.2、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泵管、卸料平台等固定在门式脚手架上。
5.3、在门式脚手架使用期间,脚手架基础附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5.4、满堂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交叉支撑和加固杆,在施工期间禁止拆除。
5.5、在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护。
5.6、搭拆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作业时,必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并应派专人看守,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1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一、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1.1、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1.2、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1.2)。
1―横向扫地杆;2―纵向扫地杆
图1.2纵、横向扫地杆构造
1.3、单、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1.4、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
1.5、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图1.5)。
图1.5高度24m以下剪刀撑布置
1.6、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二、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2.1、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2.2、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扣件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三、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3.1、钢管上严禁打孔。
3.2、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3.3、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3.4、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3.5、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结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16、《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
一、当选材、材质和构造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脚手架搭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排架不得超过20m;
2、双排架不得超过25m,当需超过25m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进行设计计算确定,但增高后的总高度不得超过30m。
二、杆件、连墙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杆、斜撑、剪力撑、抛撑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Ⅲ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2、纵向水平杆及连墙件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横向水平杆应选用包皮上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Ⅱ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3、连接用的绑扎材料必须选用8号镀锌钢丝或回火钢丝,且不得有锈蚀斑痕;用过的钢丝严禁重复使用。
三、单排脚手架的搭设不得用于墙厚在180mm及以下的砌体土坯和轻质空心砖墙以及砌筑砂浆强度在m1.0以下的墙体。
4.1、空斗墙上留置脚手眼时,横向水平杆下必须实砌两皮砖。
4.2、砖砌体的下列部位不得留置脚手眼:
1、砖过梁上与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
2、砖柱或宽度小于740mm的窗间墙;
3、梁和梁垫下及其左右个370mm的范围内;
4、门窗洞口两侧240mm和转角处420mm的范围内;
5、设计图纸上规定不允许留洞眼的部位。
四、剪力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双排脚手架的外侧均应在架体端部、转折角和中间每隔15m的净距内,设置纵向剪力撑,并应由底至顶来女婿设置;剪力撑的斜杆应至少覆盖5根立杆(图6.2.2-1a)。斜杆与地面倾角应在45°~ 60°之间。当架长在30m以内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多跨剪力撑(6.2.2-1b)。
2、剪力撑的斜杆的端部应置于立杆与纵、横向水平杆相交节点处,与横向水平杆绑扎应牢固。中部与立杆及纵、横向水平杆各相交处均应绑扎牢固。
3、对不能交圈搭设的单片脚手架,应在两端端部从底到上连续设置横向斜撑如图6.2.2-2a。
4、斜撑或剪力撑的斜杆底端埋入土内深度不得小于0.3m(6.2.2-2b)。
五、对三步以上的脚手架,应每隔7根立杆设置1根抛撑,抛撑应进行可靠固定,底端埋深应为0.2~0.3m。
6.1、当脚手架架高超过7m时,必须在搭设的同时设置与建筑物牢固连接的连墙件。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应既能抗拉又能承压,除应在第一步架高处设置外,双排架应两步三跨设置一个;单排架应两步两跨设置一个;连墙件应沿整个墙面采用梅花形布置。
2、开口型脚手架,应在两端端部沿竖向每步架设置一个。
3、连墙件应采用预埋件和工具化、定型化的连接构造。
6.2、在土质地面挖掘立杆基坑时,坑深应为0.3~0.5m,并应于埋杆前将坑底夯实,或按计算要求加设垫木。
6.3、当双排脚手架搭设立杆时,里外两排立杆距离应相等。杆身沿纵向垂直允许偏差应为架高的3/1000,且不得大于100mm,并不得向外倾斜。埋杆时,应采用石块卡紧,再分层回填夯实,并应有排水措施。
6.4、当立杆底端无法埋地时,立杆在地表面处必须加设扫地杆。横向扫地杆距地表面应为100mm,其上绑扎纵向扫地杆。
6.5、满堂脚手架的构造参数应按表6.5的规定选用。
表6.5满堂脚手架的构造参数
用途
| 控制荷载
| 立杆纵横间距(m)
| 纵向水平杆竖向步距(m)
| 横向水平杆设置
| 作业层横向水平杆间距(m)
| 脚手板铺设
|
装修架
| 2kN/m2
| ≤1.2
| 1.8
| 每步一道
| 0.60
| 满铺、铺稳、铺牢,脚手板下设置大网眼安全网
|
结构架
| 3kN/m2
| ≤1.5
| 1.4
| 每步一道
| 0.75
|
七、上料平台应独立搭设,严禁与脚手架共用杆件。
7.1、不得在各种杆件上进行钻孔、刀削和斧砍。每年均应对所使用的脚手板和各种杆件进行外观检查,严禁使用有腐朽、虫蛀、折裂、扭裂和纵向严重裂缝的杆件。
17、《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一、采用钢板热冲压整体成型的下碗扣,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A级钢的要求,板材厚度不得小于6mm,并应经600~650℃的时效处理。严禁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
1.1、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
1.2、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少于6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
1.3、受压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230,受拉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350。
二、双排脚手架首层立杆应采用不同的长度交错布置,底层纵、横向横杆作为扫地杆距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于350mm,严禁施工中拆除扫地杆,立杆应配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见图6.1.4)。
2.1、双排脚手架专用外斜杆设置(见图6.1.5)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杆应设置在有纵、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上;
2、在封圈的脚手架拐角处及一字形脚手架端部应设置竖向通高斜杆;
3、当脚手架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每隔5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每隔3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斜赶应对称设置;
4、当斜杆临时拆除时,拆除前应在相邻立杆间设置相同数量的斜杆。
2.2、当采用钢管扣件作斜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扣接点距碗扣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当出现不能与立杆扣接时,应与横杆扣接,扣件扭紧力矩应为40~65N.m;
2、纵向斜杆应在全高方向设置成八字形且内外对称,斜杆间距不应大于2跨(见图6.1.6)。
2.3、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呈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
2、每层连墙件应在同一平面,其位置应由建筑结构和风荷载计算确定,且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5m;
3、连墙件应设置在有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处,当采用钢管扣件做连墙件时,连墙件应与立杆连接,连接点距碗扣节点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连墙件应采用可承受拉、压荷载的刚性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
2.4、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顶部24m以下所有的连墙件层必须设置水平斜杆,水平斜杆应设置在纵向横杆之下(见图6.1.8)。
2.5、模板支撑架斜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立杆间距大于1.5m时,应在拐角处设置通高专用斜杆,中间每排每列应设置通高八字形斜杆或剪刀撑;
2、当立杆间距小于或等于1.5m时,模板支撑架四周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中间纵、横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5m;
3、剪刀撑的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o~60o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
2.6、当模板支撑架高度大于4.8m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
三、脚手架基础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按基础承载力要求进行验收。
3.1、连墙件必须随双排脚手架升高及时在规定的位置处设置,严禁任意拆除。
3.2、连墙件必须在双排脚手架拆到该层时方可拆除,严禁提前拆除。
3.3、严禁在脚手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18、《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83-2009)
一、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架体及附着支承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防坠落装置必须灵敏、制动可靠,防倾覆装置必须稳固、安全可靠。
1.1、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的每个机位必须设置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的制动距离不得大于80mm。
1.2、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在升降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承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子2.8mm或1/4架体高度;在使用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承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6m或l/2架体高度。
19、《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一、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体高度不得大于5倍楼层高;
2、架体宽度不得大于1.2m;
3、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得大于7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5.4m;
4、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m,且不得大于跨度的1/2;
5、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得大于110m2。
二、附着支承结构应包括附墙支座、悬臂粱及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
2、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3、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4、附墙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两个或应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并不得小于10mm,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mm×l00mm×10mm;
5、附墙支座支承在建筑物上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且不得小于C10。
三、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3.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
3.2、防坠落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必须起作用;
2、防坠落装置必须采用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重组的手动装置;
3、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除应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外,还应符合表4.5.3的规定。
表4.5.3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
脚手架类别
| 制动距离(mm)
|
整体式升降脚手架
| ≤80
|
单片式升降脚手架
| ≤150
|
4、防坠落装置应具有防尘、防污染的措施,并应灵敏可靠和运转自如;
5、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6、钢吊杆式防坠落装置,钢吊杆规格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φ25mm。
3.3、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
3.4、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3.5、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3.6、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
3.7、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个。
四、在提升状况下,三角臂应能绕竖向桁架自由转动;在工作状况下,三角臂与竖向桁架之间应采用定位装置防止三角臂转动。
4.1、每一处连墙件应至少有2套杆件,每一套杆件应能够独立承受架体上的全部荷载。
4.2、防护架的提升索具应使用现行国家标《重要用途钢丝绳》GB 8918规定的钢丝绳。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12.5mm。
4.3、当防护架提升、下降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建筑物内或相邻的架体上,严禁站在防护架上操作;架体安装完毕前,严禁上人。
4.4、防护架在提升时,必须按照“提升一片、固定一片、封闭一片”的原则进行,严禁提前拆除两片以上的架体、分片处的连接杆、立面及底部封闭设施。
4.5、在每次防护架提升后,必须逐一检查扣件紧固程度;所有连接扣件拧紧力矩必须达到40 N·m~65 N·m。
五、工具式脚手架安装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5.1、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工具式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并应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总包、分包或租赁等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5.2、高处作业吊篮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20、《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
一、插稍外表面应与水平杆和斜杆杆端扣接头内表面吻合,插销连接应保证锤击自锁后不拔脱,抗拔力不得小于3KN。
二、模板支架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或双槽钢托梁的悬臂长度(图6.1.5)严禁超过650mm,且丝杆外露长度严禁超过400mm,可调托座插入立杆或双槽钢托梁长度不得小于150mm。
三、严禁在模板支架及脚手架基础开挖深度影响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
四、拆除的支架构件应安全地传递至地面,严禁抛掷。
21、《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54–2011)
一、严禁搭设单排竹脚手架。双排竹脚手架的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4m,满堂架搭设高度不得超过15m。
二、竹杆的绑扎材料严禁重复使用。
三、拆除竹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严禁斩断或剪断整层绑扎材料后整层滑塌、整层推倒或拉倒;
2、连墙件必须随竹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整层或数层连墙件拆除后再拆除架体;分段拆除时高差不应大于2步。
3.1、拆下的竹脚手架各种杆件、脚手板等材料,应向下传递或用索具吊运至地面,严禁抛掷至地面。
3.2、当搭设、拆除竹脚手架时,必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并应派专人看护,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
3.3、当双排脚手架搭设高度达到三步架高时,应随搭随设连墙件、剪刀撑等杆件,且不得随意拆除。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应设置抛撑。
3.4、在竹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顶撑;
3、剪刀撑;
4、连墙件。
3.5、在竹脚手架使用期间,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3.6、竹脚手架作业层上严禁超载。
3.7、工地应设置足够的消防水源和临时消防系统,竹材堆放处应设置消防设备。
3.8、当在竹脚手架上进行电焊、机械切割作业时,必须经过批准且有可靠的安全防火措施,并应设专人监管。
(六)模板施工安全
22、《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96-2011)
一、吊环应采用HPB235钢筋制作,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
二、模板及支撑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
三、在起吊模板前,应拆除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所有对拉螺栓、连接件。
23、《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一、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连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2、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二、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l、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形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50mm木条或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吵48mm×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采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并应采用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三、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2、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9条的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3、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4、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
5、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井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圈6.2.4-1)。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宇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圈6.1.4-2)。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图6.2.4-3)。
6、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围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距离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24、《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JGJ195-2010)
一、采用液压爬升模板进行施工必须编制爬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爬模装置设计与工作荷载计算;且必须对承载螺栓、支承杆和导轨主要受力部件分别按施工、爬升和停工三种工况进行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计算。
1.1、在爬模装置爬升时,承载体受力处的混凝土强度必须大于10mPa,且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二、承载螺栓和锥形承载接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在墙体预留孔内的承载螺栓在垫板、螺母以外长度不应少于3个螺距,垫板尺寸不应小于l00mm×l00mm×10mm。
2、锥形承载接头应有可靠锚固措施,锥体螺母长度不应小于承载螺栓外径的3倍,预埋件和承载螺栓拧入锥体螺母的深度均不得小于承载螺栓外径的1.5倍。
3、当锥体螺母与挂钩连接座设计成一个整体部件时,其挂钩部分的最小截面应按照承载螺栓承载力计算方法计算。
三、爬模工程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且必须经专家论证。
四、爬模装置拆除时,参加拆除的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每起吊一段模板或架前,操作人员必须离开。
五、爬模施工现场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爬模安装、拆除时地面必须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七)专项工程施工安全
25、《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一、基坑、管沟边沿及边坡等危险地段施工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施工时,现场照明条件应满足施工需要。
二、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爆破设计进行装药,当需调整时,应征得现场技术负责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爆破网线;当发生装药阻塞,严禁用金属杆(管)捣捅药包。爆前应进行网路检查,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再起爆。
三、起爆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将主线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起爆时应在切断电源后再保持短路5min后再进入现场检查;采用延期电雷管时,应在切断电源后再保持短路15min后进入现场检查。
四、拆除爆破施工前,应调查了解被拆物的结构性能,查明附近建(构)筑物种类、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分布状况和安全要求等情况。地下管网及设施,应做好记录并绘制相关位置关系图。
26、《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一、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27、《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50585-2010)
一、勘察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培训,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二、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勘察作业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三、勘察作业组成员不应少于2人,作业时两人之间距离不应超出视线范围,并应配备通信设备或定位仪器,严禁单人进行作业。
四、水域勘察作业定毕,应及时清除埋设的套管、井口管和留置在水域的其他障碍物。
五、特殊气象、水文条件时,水域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雾或浪高大于1.5m时,勘探作业船舶和水上勘探平台等严禁抛锚、起锚、迁移和定位作业,交通船舶不得靠近漂浮钻场接送作业人员;
2、浪高大于2.0m时,勘探作业船舶和水上勘探平台等漂浮钻场严禁勘探作业;
3、5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勘察作业;6级以上大风或接到台风预警信号时,应立即撤船回港;
4、在江、河、溪、谷等水域勘察作业时,接到上游洪峰警报后应停止作业,并应撤离作业现场靠岸度汛。
六、堆载平台加载、卸载和试验期间,堆载高度1.5倍范围内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七、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由持上岗证的人员指挥和操作,人员严禁滞留在起重臂和起重物下。起重机严禁载运人员。
八、采用爆炸震源作业前,应确定爆炸危险边界,并应设置安全隔离带和安全标志,同时应部署警戒人员或警戒船。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
九、钻探机组迁移时,钻塔必须落下,非车装钻探机组严禁整体迁移。
十、接驳供电线路、拆装和维修用电设备必须由持证电工完成,严禁带电作业。
十一、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单独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和开关箱,一个开关箱严禁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
11.1、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专业安全教育、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应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11.2、放射性试剂和放射源必须存放在铅室中。
11.3、在林区、草原、化工厂、燃料厂及其他对防火有特别要求的场地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当地有关部门的防火规定。
11.4、爆炸、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应取得相应类别的安全作业证书。
11.5、使用剧毒药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重责任制,使用时必须双人作业,作业中途不得擅离职守。
11.6、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品、油类、酸碱类物质和有害气体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和地表水体排放。
11.7、住人临时用房严禁存放柴油、汽油、氧气瓶、乙炔气瓶、煤气罐等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容器。
28、《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
一、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1、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2、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3、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4、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5、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6、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7、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8、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9、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10、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9、《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165-2010)
一、土方开挖时应根据柱网轴线和实际情况设置足够通风口及地下通风、换气、照明和用电设备。
30、《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一、土石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并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二、施工前应针对安全风险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机械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三、施工现场发现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
四、爆破作业环境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1、爆破可能产生不稳定边坡、滑坡、崩塌的危险;
2、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
3、恶劣天气条件下。
五、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和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亦不得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
(八)劳动防护
31、《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一、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二、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三、电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
2、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
3、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
四、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
2、从事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3、从事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
4、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胶鞋,戴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
5、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
五、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工、管道安装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保护足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2、在地下或潮湿场所,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六、油漆工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七、普通工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应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抬、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从事人工挖扩桩孔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从事拆除工程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
八、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和防尘口罩。
九、防水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2、从事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十、钳工、铆工、通风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事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
2、从事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从事搬抬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从事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应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
十一、电梯安装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从事安装、拆卸和维修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九)环境与卫生
32、《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一、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二、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者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三、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四、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休息室必须设置可开启式外窗,床铺不应超过2层,不得使用通铺。
(十)施工安全管理
3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 -2011)
一、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二、施工企业应建立和健全与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应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分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编制人员应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
四、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五、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人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六、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并应跟踪复查直至整改完毕。
3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中,保证项目应全数检查。
二、当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的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