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现代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是指应用视频信息网络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进行远程实时图像监控管理的系统,该系统具备视(音)频采集、传输、编解码和终端监控、录像等功能。
第三条 远程监控系统是监督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责任的强制性措施,也是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保证措施。
第四条 凡在我站监管范围内的下列建筑工程,必须设置远程监控系统:
(一)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m2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工业厂房;
(二)桩基础工程;
(三)基坑支护工程;
(四)土方开挖工程。
第五条 凡属于第四条规定的房屋工程项目,应于工程开工之前,委托具有远程监控系统设计、安装资格的单位进行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时,应当将远程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委托书(合同)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之一上报,并办理工程远程监控注册。
第七条 远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下列技术条件:
(一)远程视频监控探头设置应满足监控工程车辆进出、现场材料堆放、土方覆盖、施工作业面等情况;
(二)支持自动彩转黑功能,昼夜监控;
(三)具备断电保护功能,避免造成数据丢失;
(四)视频输出分辨率不低于:PLA制式704*576,NTSC制式704*480;
(五)视频传输速度不低于15帧/秒。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远程监控系统管理的要求,将工程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将视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到控制中心,供实时浏览、调取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九条 提供远程监控系统服务的单位,必须按约定保证远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场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监控系统的保护,确保信号有效传输。
第十条 施工现场拆除视频监控设备前三天,须到我站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按照本意见要求应设置远程监控系统的工程项目而未设置的,不得参与市级及以上文明工地的评比。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